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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南京4月30日電 (記者 申冉通訊員 鄧光揚)深夜在城市空曠馬路上行駛的豪車奧迪撞上了石頭翻車,車主踹破玻璃爬出車外,卻沒有報警而是第一時間離開現場,12個小時後才想到通知交警和保險公司。29日,對於這起奇怪的事故,由於證據明顯不足,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了一審法院的保險公司賠償判決,支持其拒賠34萬元損失。
  該案的出事車車主馮某在一審法庭上陳訴了整個事情的經過:2012年5月20日凌晨0時20分許,她丈夫陳某駕車在揚子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綠博園附近時,因天黑無路燈,視線不清,碰上石頭翻車。事發後,陳某被困車內,蹬破車窗玻璃,爬出車外。
  馮某表示,因事發突然,她丈夫陳某受驚過度且身體受傷,當即掏出手機聯繫父母陪同去醫院,同時通知朋友方某到現場處理。隨後,奧迪車被拖至修理廠。因奧迪車毀壞嚴重,修理廠無法維修,車被拖至4S店。下午1時許,陳某打電話通知交警及保險公司。交管部門出具的告知書,無法證明保險事故的責任認定。保險公司出具車損確認書,確認車輛損失金額為34.4萬元。
  馮某還強調了:發生事故的奧迪車購於2011年,按規定投保了交強險、車輛損失險、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,所以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保險金34.4萬元。
  而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則認為:凌晨事故發生後,車主馮某並沒有及時向保險公司說明事故情況,直到12個小時之後,馮某才通知保險公司,導致保險公司無法從現有證據判斷事故發生的原因及性質,這種情況的發生系馮某自行造成,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第十八條的約定,拒絕賠償。
  一審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為: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馮某賠償保險金34.4萬元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按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一審案件受理費6460元,由保險公司負擔。
  對判決嚴重不服的保險公司向南京市中院提出了上訴。
  在上訴的申請書上,保險公司稱,車禍事故發生後,駕駛員陳某未及時報案且有明顯故意毀壞、毀滅證據的情形,致使事故原因、性質無法確定,保險公司依約可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保險公司訴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,改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,並由馮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。
  南京中院經審理後認為,在奧迪車事故中,陳某所述事故發生時間為2012年5月20日零時20分許,交管部門出具的告知書載明其報警時間為同日12時48分,時間相隔12小時之久,該行為明顯不屬於“立即報警”。事故發生後,陳某先後與其父母、朋友電話聯絡,表明其不存在無法報警的客觀情況。此外,案涉事故造成嚴重車損且發生於凌晨,案發地點也並非交通繁忙地段,不屬於需將事故車輛即行撤離現場的情形。陳某委托的代理人方某在未報警的情況下,擅自將被保險車輛拖離事故現場,屬於未依法採取措施,其行為後果應由委托人陳某承擔。
  法院同時認為,駕駛員陳某稱其因受傷急於診治而離開現場,但無法提供相關急診病歷證明其受傷程度及醫生診療經過。根據法院調取的江蘇省人民醫院20元“中清創”收據,表明陳某僅受輕微傷,其離開事故現場沒有合理性和必要性。
  經過二審,南京市中院判決撤消一審法院民事判決及案件受理費負擔部分,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。
  此案的主審法官提醒駕駛人員,無論是什麼樣的車禍事故,發生之後駕駛員都千萬不可自行離開事故現場,應及時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,否則將可能被認定為肇事逃逸,不僅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,還要自己賠償其所造成的財產損失,嚴重的還可能面臨罰款,甚至禁駕等處罰。(完)  (原標題:深夜豪車傾覆車主未報警自行離開 索賠保險被駁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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